输油软管法的调整范围实际上是要回答该部法律的目的和任务。这就要求对输油软管的特征加以分析。
先,输油软管作为财产,从其归属关系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油气管道归油气企业所有,也就是说油气管道属于企业财产,即法律上的私人财产。 ,从油气管道所承担的职能看,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产。油气管道的建设 先是油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油气管道具有垄断的一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输油软管输送是石油 气产业中 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部分,这就使得油气管道要承担相应的社会或公共职能。
由自然垄断的特征所决定,一个地方可能只存在一条管线,一旦管线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甚至相关地方的经济运行和民众生活。从这个角度看,油气管道既是私人财产,又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第三,从输油软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围绕一条特定的油气管道,存在着管道规划、建设、维护、 保护、管道输送价格确定机制等法律关系。
“规划”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布局要符合 规划,也就是要实现经济可行性、环境可行性和 可行性三方面的平衡。“建设”的法律关系是指就管道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维护”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企业按照 制定的操作规程等对管道进行的维修、检查和保养,以管道的顺利运营。“ 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不受外力的侵害,以避免生产 事故的发生。“管道输送价格确定机制”是指管输油气价格的定价法律制度。
由上述特征所决定,在输油软管的立法上就出现了差异。从一些发达 的立法看,其管道立法往往具有综合性,不是仅就管道的某一环节单独立法。例如,英国1986年燃气法案①,将管道建造(第20条、)、管道改造(第21条)等都规定在该法案内。我国目前在管道面临的 大问题是管道的 (即打孔盗油)问题,因此立法机关提出的输油软管保护法草案主要是针对管道 ,即避免外部力量对管道本身的损害(虽然也提到了管道规划,但主要还是从生产 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调整的范围比较窄。由于我国目前已将石油 气法的起草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应地界定输油软管保护法和石油 气法的分工。这也关系到管道法的法理定位,如果只制定单纯的管道保护法,那就属于行政法;如果制定综合性的管道法,则该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作出谨慎的选择。
石油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血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和有力的支柱,面对日趋激烈的 技术竞争和我国石油开采技术的限制,我国的石油生产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下经济的发展需求。当下,我国将近一半的石油产量来源于,石油运输的方式有很多,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管道运输,相对而言,管道运输因为其不受季节和环境的限制、基木不会对管道沿线的环境造成污染,深受各石油大国的广泛应用。但是由于输油软管投资较大,投资运营商较多,而输油软管运营商一直追求利润 大化,使得输油软管运输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输油软管运输存在 风险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应影响了我国输油软管运输的 。
在输油软管的施工中,施工因素也会给管道腐蚀造成影响这些施工因素主要是管道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施工技术水平在输油软管施工时,如果不能将施工的因素与具体的施工环境进行结合,就会影响施工的质量,从而埋下了管道问题产生的隐患。
自从1840年法国人用锡制成 包装绘画颜料的软管以来, 次大战中出现包锡铅管,1948出现铝管。过去传统的软管包装用的软质金属,如:锡、铅、铝等,金属有不、质量重的缺点。近来已逐渐为塑料软管所取代。1950年瑞士发明了用LDPE做的塑料软管,由于单一塑料做成的软管,抗渗透能力较弱,不适宜于要求气密性很好的内容物的包装。
20世纪60年代中世界上出现了由多种材料复合而成的复合软管,复合软管中综合了金属和塑料的两方面的优点,具有良好的阻隔性、性、耐破裂性,而且成本低、外形美观,因此很受欢迎。我国自1972年开始研制塑料复合软管,近30年来,发展很快,引进了不少条塑料复合软管生产线。目前 每人消费塑料复合软管10支,欧洲每人消费12支。1983年国内有十一家牙膏厂、化妆品厂使用塑料复合软管包装。我国目前年生产量达15亿支复合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