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 气管道是油气输送的重要载体,也是油气企业的重要财产之一。油气管道的规划、维护和 运行,直接关系到油气企业的生产能否顺利进行。由石油 气工业的基础性地位所决定,油气管道也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我国目前已启动石油 气管道保护法的制定工作,笔者认为, 先需要在法学理论上地界定石油 气管道保护法和石油 气法的分工,即,是制定统一的石油 气管道法,还是只制定管道保护法,而将有关管道的其他法律关系放到未来的石油 气法中。此外,石油 气管道法律制度的若干方面仍需要在法学理论上加以探讨。
石油 气管道法的调整范围实际上是要回答该部法律的目的和任务。这就要求对石油 气管道的特征加以分析。
先,石油 气管道作为财产,从其归属关系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油气管道归油气企业所有,也就是说油气管道属于企业财产,即法律上的私人财产。 ,从油气管道所承担的职能看,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产。油气管道的建设 先是油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油气管道具有垄断的一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石油 气管道输送是石油 气产业中 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部分,这就使得油气管道要承担相应的社会或公共职能。
由自然垄断的特征所决定,一个地方可能只存在一条管线,一旦管线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甚至相关地方的经济运行和民众生活。从这个角度看,油气管道既是私人财产,又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第三,从石油 气管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围绕一条特定的油气管道,存在着管道规划、建设、维护、 保护、管道输送价格确定机制等法律关系。
“规划”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布局要符合 规划,也就是要实现经济可行性、环境可行性和 可行性三方面的平衡。“建设”的法律关系是指就管道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维护”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企业按照 制定的操作规程等对管道进行的维修、检查和保养,以管道的顺利运营。“ 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指管道不受外力的侵害,以避免生产 事故的发生。“管道输送价格确定机制”是指管输油气价格的定价法律制度。
由上述特征所决定,在石油 气管道的立法上就出现了差异。从一些发达 的立法看,其管道立法往往具有综合性,不是仅就管道的某一环节单独立法。例如,英国1986年燃气法案①,将管道建造(第20条、)、管道改造(第21条)等都规定在该法案内。我国目前在管道面临的 大问题是管道的 (即打孔盗油)问题,因此立法机关提出的石油 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主要是针对管道 ,即避免外部力量对管道本身的损害(虽然也提到了管道规划,但主要还是从生产 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调整的范围比较窄。由于我国目前已将石油 气法的起草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应地界定石油 气管道保护法和石油 气法的分工。这也关系到管道法的法理定位,如果只制定单纯的管道保护法,那就属于行政法;如果制定综合性的管道法,则该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作出谨慎的选择。